柳州男青年小陈与女子小美(化名)相恋两年后谈婚论嫁,却因为双方父母在彩礼数额上谈不拢而分手。在目睹小美另结新欢并同居后,不愿与小美分开的小陈跳楼身亡。悲剧发生后,小陈的父母将小美诉至法院索赔。近日,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。
01 相恋两年因彩礼谈不拢分手
小陈与小美都是柳州市鱼峰区某村村民,从小一起长大。2020年4月,两人确定恋爱关系,并于2021年6月开始同居。随后,两人共筑爱巢,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小陈名下。
2022年6月23日,就在小陈和小美谈婚论嫁的时候,父母在彩礼数额上发生了分歧,于是小美向小陈提出了分手。小陈虽然表面上答应分手,但心里一直爱恋着小美。从2022年6月23日至9月21日期间,他总共22次向小美发微信红包,每次金额都是“131.40元”“152.00元”“52.00元”“1314元”“520元”等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,并在转账说明中注明暧昧的语句,小美均收下红包,并未拒绝。
两人分手时对购置的房产进行了处分,房屋归小陈所有,小陈向小美补偿相应款项。据小美说,2022年8月底,小陈要去浙江工作时,为避免房中设施长期不用老化,便请她在该房屋中居住。于是,小美搬了进去。同年9月11日,小陈从浙江回到柳州,找小美说没有地方住,小美将自己在柳北区的一处房屋钥匙交给小陈,让他去那里住。
02 目睹前女友与人同居后跳楼
2022年9月20日晚上,小陈目睹了小美与新交的男友在他的房子中同居。9月21日凌晨2时30分许,在确认小美与男友已在屋内休息后,小陈离开了自己房产所在的小区,回到了柳北区小美给他居住的房子里,开始编辑遗言信息,发送给小美和家人。
9月21日凌晨3时40分许,小陈在发给小美的信息中说:“我走了,跟你在一起的时光真的很快乐,可惜没能走到最后,分开实属我不愿,但分开后,我见证了你们所有的开心,你们在我们曾经的房子里做着曾经我们一起做的事……目睹这一切,我的心每一秒都如刀扎一般,我不甘,我又无办法……”那时小美在睡觉,未看到信息。
9月21日凌晨4时许,小陈的妈妈在收到儿子发来的微信遗言后,打电话给小美的妈妈,问她是否知道小陈、小美的住址,她想去找小陈。小美的妈妈打电话给小美,将小陈要自杀的消息告诉了她。凌晨5时50分,小美的妈妈给小陈妈妈回复信息:“我女儿回信息给我了,她说找到他了,和他好好讲了,你不要这么担心噢。”
当小美从小陈的微信遗言和母亲打来的电话中得知小陈要自杀后,她经过多方寻找,终于在柳北区自己的住处找到了小陈。小美劝小陈放弃自杀的念头,并于清晨6时31分拨打了报警电话。民警在小陈跳楼前赶到,经过民警劝阻无效,小陈跳楼身亡。
03 处理有不妥酌定补偿2万元
悲剧发生后,小陈的父母认为,事发时小美既不告知事发地址,也不给家人跟小陈通话的机会,使得家人不能第一时间跟小陈通话安抚其情绪,也不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劝阻,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,小美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。
于是,小陈的父母向鱼峰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小美登门赔礼道歉,并向他们支付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约51万元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美试图通过安抚、劝导的方法让小陈放弃自杀的念头,未告知小陈父母前来帮助劝导。当劝导无效后,采取报警求助的方法并无过错,小陈自杀身亡的结果与小美的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。小陈作为一个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理应知道生命的珍贵和自杀产生的严重后果,在情感出现纠纷后,不能理智面对,而选择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,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。
法院还认为,小陈的父母请求小美赔礼道歉,承担侵权责任,赔偿各项损失的50%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但根据法律精神和公平责任原则和见危施救的道德责任要求,小美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。小美在处理情感纠纷时确实存在不妥之处,如分手后不该收取小陈带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、不该到小陈的房屋居住,在有新恋人时仍保持与小陈的暧昧关系等。
前不久,鱼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小美一次性补偿小陈的父母2万元;驳回小陈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。一审宣判后,双方均不上诉,目前判决已生效。
来源:南国今报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