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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化一桩因忘拔门钥匙引发的家庭血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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闻所未闻 发表于 2022-4-7 10:32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现在的社会,由于大家提防意识都比较强,再加上五花八门的防卫工具,家中来扒手、小偷的现象已经比较少发生了。但以前这种现象并不少见,尤其是在夜深人静之际,那种有阳台的、有防盗网的家庭,经常被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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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偷一般拿个绳子,栓在水管管道或者防盗网上,然后从窗户爬进去,或者用锯条把防盗网破坏,然后进入别人家中。当然,除了从窗户进去的,也有想方设法从门进去偷盗的。在广西就曾发生过这么一起案件,起因只是小偷进入家中行窃,但是由于被女主人抓了个正着,结果最后竟然演变成了凶杀案。

2014年7月份,广西的女医生周某下了班以后,便早早回到家中复习功课,因为她明天还要去参加函授考试(函授是一种在职本科的学习形式)。然而,可能是最近压力太大,心里压着事儿,她由于粗心忘记拔门钥匙。

复习完功课,她很早就上床睡觉。当夜,由于濒临考试,她太紧张,努力了很久根本睡不着。正当她烦躁之际,忽然听到自己家的门响了。她惊讶地坐起身,发现一个壮实的男人竟然直接进入她的出租屋。来不及思考原因,她立马大声说道:“出去!你进来干什么,这是我家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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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们两个可没有熟悉到能随便进入别人家的地步。温某似乎也是被吓了一大跳,恐怕是没想到屋子里有人。他先是恐吓道:“你不要叫,闭嘴!”但是看周某还在叫嚷,顿时紧张起来,害怕她引来周围的邻居,忽然扑向周某。

周某奋力想要逃脱他的制服,越是挣扎温某越是恐慌,他用了很大力气捂住周某的嘴鼻。缺氧中,周某慢慢感觉到晕眩,挣扎的力气也一点点消失,最后闭上了眼睛。温某也没有想到,自己居然杀了人!

周某闭上眼,也是非常悔恨,他本来只是想偷点钱的。刚才出门扔垃圾的时候,看到邻居房门上挂着钥匙忘了拔,想着最近做生意赔了钱,已经走投无路了,正好眼前闪过这次机会,于是被逼无奈的他想着偷点钱就走,结果没想到最后酿成这么大的祸端。

在惊慌中,他决定掩埋自己的过错。他从自己的屋子中找了一个大编织袋,然后把周某的尸体装进去,扛着尸体走到了一处偏僻的地方,将袋子扔进了沟渠里。温某以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,殊不知这一切罪行都被监控抓到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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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天,周某的同事因为很久联系不上她,考试的地点也没有她的踪迹,于是思前想后决定报警。警察顺着监控以及温某逃跑途中经过的检查站,最终将温某抓捕归案。他因为一念之差,犯下命案,最后被判抢劫罪,又由于有杀害周某的严重情节,等待着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

有的人可能感到疑惑不解,为什么周某会被判处抢劫罪?虽然他一开始的犯罪目的是盗窃,但是在行凶的过程中,转化为抢劫,所以最后被判处抢劫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九条: “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”。

而第二百六十三条正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: 【抢劫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第一款入户抢劫的;第五款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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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法条中,其实并没有规定造成的结果,因此只要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,就已经构成抢劫罪,这意味着,当温某捂住受害者口鼻的那一刻开始,这场盗窃就转化成了抢劫,而死亡结果是他实施的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。

而且,法条中还有一个规定,“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”,这是指犯罪的动机;温某的行为明显属于其中抗拒抓捕的情况。这个法条不要求罪犯一定要有杀人的故意,就算他是过失致死的,只要是为了上述三个原因其中之一而使用了暴力并且导致人死亡,最后就会被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。

其实,在现实生活中,除了这样的情形外,可能还会发生别的情况,比如小偷偷了东西以后,在埋藏财物的时候不小心被人发现,最后把发现的人打了一顿;或者在诈骗完以后被正主抓到,为了让受害人不报警而用暴力威胁,这样都是转化抢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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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这个案子中,我们也或多或少吸取到教训,在缺少武力反抗的时候(尤其是女人、小孩一个人在家),如果遇到歹徒,千万不要慌张,也最好不要惊动对方,如果能够通过破财来保证自己安全,就尽量用财产来安抚歹徒,等到安全的时候立马报警。毕竟,我们的生命是最珍贵的,面对凶狠的罪犯,最理智的做法是保护自己的生命。


来源: 法律故事在线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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